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为中印教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缩写为YOGOIAC)。总部设在印度。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国家或地区瑜伽事业相关人员,瑜伽文化研究与教育学者、专业瑜伽导师及瑜伽教练、瑜伽文化传播机构和瑜伽企业及瑜伽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组成的性的非赢利机构。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发扬瑜伽文化和技能,扩大瑜伽在世界上的影响,提高瑜伽行业和瑜伽导师在上的地位,促进瑜伽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组织专业瑜伽教练培训、进修,促进瑜伽导师技能及素质的提高;定期在各国及地区举办瑜伽行业专业学术会议、大型比赛,加强各国教练及相关学院协会在瑜伽领域的交流;参与推动瑜伽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瑜伽行业能紧密地联系与合作,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第四条 任务 

1、收集整理和相互交流有关瑜伽技术、文化等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发行瑜伽资料等,包括影视录像等相关的资料和刊物。 2、定期在各国及地区举办瑜伽行业专业学术会议,举办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3、组织瑜伽大赛和表演。 4、制定和编辑瑜伽教材、组织瑜伽教练、导师培训、加强各国教练及相关学院协会在瑜伽领域的交流。 6、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它必要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免费为会员在网上公布及教练推荐。

第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国(地区)瑜伽协会、学会、研究会和有关研究机构,瑜伽专业学院(系、科、班),瑜伽馆、健身俱乐部、高级瑜伽会所、瑜伽企业及生产瑜伽用品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 协会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作本会个人会员。

1、由权威部门授予资质的高级、中级、初级瑜伽教练;     2、从事专业瑜伽培训的教师;     3、瑜伽行业的经营管理者(含高级、大型、著名瑜伽馆、健身俱乐部和相关的企业);     4、热心从事瑜伽科学理论研究的医生、讲师、教授、艺术家、从事瑜伽研究有一定造诣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常务理事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协会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权出席会员大会,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对其工作提出建议,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指定的工作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不愿继续参加本会活动者,可以申请退出本会。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查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审查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聘请多方专业人士作顾问;确定下届会员大会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经会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出席的会员必须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员大会方为有效,一个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每位表决人各持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会员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会员的通过方为有效;修改章程需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在实行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由会长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每一理事各持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第十七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并负责监督与实施和处理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常务和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领导职能。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临时会议,理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重要决议和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每一理事各持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并监督和实施,决定理事会全体会议开会期间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替补,接替原会长所剩任期内履行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出缺时不替补。

第二十三条 会长负责本会的领导工作,代表常务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任命秘书长、常务,并提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会员大会对重大问题实行表决时,持有相反意见的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时,由会长作出裁决。

第六章 秘书长、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向常务理事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制定计划,提请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付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的职权:向理事会作财务报告,制定预算和决算草案,报理事会审议,提请会员大会审查,批准;为本会筹集经费,制定财务收支细则,监督财务收支。

第二十七条 为了方便工作,秘书长、常务人选由总部所在国推荐,秘书长出缺时,由总部所在国提名临时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本会主办的事业收入、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赠。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三十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金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批准后执行,从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会徽、会旗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徽、会旗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审定,作为本组织的标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未定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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